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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格措、朋措旺扎与昂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措,朋措旺扎,昂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050号原告:格措,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清真寺附近出租房,身份证号码×××。原告:朋措旺扎,男,1976年4月5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现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清真寺附近出租房,身份证号码×××。被告:昂桑,男,1978年3月8日出生,藏族,职业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格措、朋措旺扎与被告昂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格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格措、朋措旺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德  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