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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虎先、李桂芳与马英柱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虎先,李桂芳,马英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277号原告郭虎先,村民。原告李桂芳,村民。被告马英柱,村民。原告郭虎先、李桂芳与被告马英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郭虎先、李桂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虎先、李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郭虎先、李桂芳负担。审判长  余存同审判员  陶丽萍审判员  熊国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