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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军利与严建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利,严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利,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严建利,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利与被执行人严建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军利于2017年8月1号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7)陕0125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建利给付其劳动报酬2978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向被执行人严建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按期履行,因此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网络冻结其所有银行账户,嗣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0400元(含本案执行费350元),该款业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5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严建利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