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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闫浩、程虎臣、郝晓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闫浩,程虎臣,郝晓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67号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野,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闫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虎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晓峰,男。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闫浩、程虎臣、郝晓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