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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邱尾根与伍远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尾根,伍远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622号原告:邱尾根,男,汉族,1952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华,福建省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远龙,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邱尾根与被告伍远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邱尾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伍远龙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尾根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伍远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尾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尾根负担。审判员  江开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桂珍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