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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刘世财与毕利利、梁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财,毕利利,梁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507号原告:刘世财,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毕利利,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梁宝成,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财诉被告毕利利、梁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财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财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元、申请保全费867元,合计1825元,由原告刘世财负担。审判员  陈仪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