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磊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3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磊,男,1979年5月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辩护人高伟,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磊犯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磊及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姜磊在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北沈路西郊城东门对面游戏机房内,与吸毒人员严某某(另处)约定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五个”冰毒贩卖给严某某,后其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从王政俊(已判决)处购买了“十个”冰毒,并将其中的“五个”以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形式贩卖给严某某。经称重和检验,查获严某某持有的白色晶体净重3.96克,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2015年3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姜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王政俊。二、诈骗罪2017年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姜磊经事先预谋,拨打被害人廖某某电话,谎称为公司购买手机,要求其将五部“iPhone7plus”手机送货至上海市闵行区曹家塘路XXX弄XXX号XXX室。同日下午15时许,由快递员郭某某将五部“iPhone7plus”手机送至上址后,被告人姜磊以前往公司财务领钱支付手机钱款为由,携上述五部手机逃离现场。后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殆尽。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姜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某、李某某、于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称重笔录记录(一)及照片、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查获经过、案发简要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相关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及刑事判决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网上比对信息,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姜磊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计3.9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姜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姜磊兼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磊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被告人姜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有坦白、立功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姜磊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责令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于明晶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邱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