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294朱泽伦与江舜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泽伦,江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朱泽伦,男,195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江舜义,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朱泽伦与江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朱泽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