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星航动漫用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星航动漫用品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352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Q。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星航动漫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松园大道**号**号楼***房自编**房。经营者:梁国健,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星航动漫用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星航动漫用品商行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豪娜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