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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龙淑霞与陈意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淑霞,陈意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龙淑霞,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芬,系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意欢,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龙淑霞与被执行人陈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7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意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龙淑霞8284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二)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三)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四)本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陈意欢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经济合作社的村分红。除此以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10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锦耀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梓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