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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耿桂琴与包宝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桂琴,包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耿桂琴,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包宝龙,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耿桂琴与包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宝龙给付案件款356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耿桂琴与被执行人包宝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耿桂琴未受偿金额为1986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包宝龙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耿桂琴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