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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6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九牧海洋养殖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九牧海洋养殖投资有限公司,林东,林静远,林志平,刘庆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6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俊、车璐洁,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九牧海洋养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东,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林静远,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林志平,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刘庆基,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申请执行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桂070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九牧海洋养殖投资有限公司、林东、林静远、林志平、刘庆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志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林志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万元及从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该借款利息(含逾期还息罚息)248652.90元,律师费3万元,案件受理费43247元,执行费41482元,共计4163381.90元,被执行人林志平已经按协议全部自动履行支付了该案款,本院扣除执行费41482元后,将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70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