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宗照、郭宪国等与孙明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照,郭宪国,孙明忠,徐瑞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510号原告:郭宗照,男,194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原告:郭宪国,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婷,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忠,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徐瑞平,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原告郭宗照、郭宪国与被告孙明忠、徐瑞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宗照、郭宪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宗照、郭宪国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照、郭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宗照、郭宪国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