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蔡继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蔡继凯,徐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住所地天台县紫东北路43号、45号、47号,组织机构代码:09609272-X。法定代表人张智宝。被执行人蔡继凯,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徐巨平,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蔡继凯、徐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蔡继凯、徐巨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90元,执行费229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蔡继凯、徐巨平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蔡继凯、徐巨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蔡继凯、徐巨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蔡继凯、徐巨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继凯、徐巨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蔡继凯、徐巨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鲍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