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7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柏志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71刑初7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柏志雄,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阳县。2016年11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本案移送开远铁路公安处,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吕海波,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院以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志雄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志雄及其辩护人吕海波、郑志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一辆藏有毒品的货车从云南省勐海县到达湖南省祁阳县,陆某、田某、唐某(均已判决)在被告人柏志雄的安排下,到湖南省祁阳县祁阳公路接毒品时,被民警从该货车运输的挖掘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2130克。2016年11月2日,柏志雄在湖南省郴州市一按摩馆内被民警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志雄的以上行为,已触犯《��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柏志雄在共同犯罪中指挥、安排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建议对柏志雄在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之间判处刑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柏志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当天是陆某想把购买的挖掘机租给他用,让他去看下挖掘机,因为要赶到希尔顿酒店上班,所以在途中就下车走了。辩护人吕海波以陆某是接毒品的组织者、策划人,柏志雄有被他人利用、陷害的高度可能性,柏志雄回希尔顿酒店上班确有现实的紧迫性,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控制下交付没有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程序违法为由,提请法庭宣告柏志雄无罪。辩护人郑志宏以本案未查实毒品的来源,没有证据证实柏志雄支付运费或安排他人支付运���,柏志雄不是毒品购买人,其不认识唐某等人,不可能安排他们接毒品,故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建议法庭宣告柏志雄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4时30分,在被告人柏志雄的安排下,陆某、田某、唐某(均已判决)到湖南省祁阳县祁阳公路接毒品,三人准备从云南省勐海县到达祁阳县的车牌号为“冀F×××××”的货车上卸挖掘机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挖掘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2130克。2016年11月2日,柏志雄在湖南省郴州市一光波汗蒸按摩馆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毒品提取笔录、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1)公安人员经工作,于2015年12月9日在湖南省祁阳县祁阳公路抓获准备从云南省勐海县到达祁阳县的一货车上卸挖���机以及对公安人员的侦查车辆进行观察的陆某、田某、唐某。(2)公安人员从挖掘机内查获疑似毒品物75块。(3)陆某、田某、唐某已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决,判决均已生效。(4)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柏志雄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于2016年11月2日在湖南省郴州市一光波汗蒸按摩馆内将柏志雄抓获。2.扣押决定书、称量记录、毒品取样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本案查获的疑似毒品物经称量、取样、鉴定,共计净重42130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公安机关已依法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了被告人柏志雄以及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3.被告人柏志雄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案发时柏志雄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及其他身份情况。4.证人证言、工作情况说明,证实:(1)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日接到��名举报称柏志雄于2015年12月9日与陆某、田某等人合伙从云南购买了45公斤毒品藏在挖掘机中运回湖南祁阳,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后,柏志雄逃走了,躲在郴州一个矿山里。(2)湖南省祁阳县希尔顿酒店负责人称柏志雄未在该酒店上过班。5.罪犯陆某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柏志雄的辨认笔录。陆某供述称:2015年12月9日,柏志雄让他帮忙卸载一台装有“麻古”的挖掘机,让他找个会驾驶挖掘机的师傅,柏志雄接到电话获悉拉挖掘机的挂车已经到达祁阳后,指使他安排唐某、黄某购买扳手并向他人借了1万元用于支付挖掘机运费。接了开挖掘机的师傅到达准备卸挖掘机的地点后,柏志雄让他去看看一直跟着挂车的两辆车,他和陆某某走到那两辆车旁边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6.罪犯田某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柏志雄的辨认笔录。田某供述称:他平时都跟着柏志雄一起玩,2015年11月的时候,柏志雄和陆某经常碰面,他怀疑二人是商量毒品生意的事情。12月8日,柏志雄跟他说第二天有“东西”要过来。12月9日,柏志雄接到电话说拉挖掘机的货车已经到祁阳了,柏志雄、陆某和他开车从浪涛宾馆去和大货车会和,途中柏志雄接了个电话,说“东西”在挖掘机里边,要14到17号的扳手才能取出来。他和柏某某、陆某一同驾车跟货车会合后,柏某某让他坐上货车带路。到目的地后,他看见有人给了司机1万元的运费,他在货车旁看着其他人准备卸挖掘机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7.罪犯唐某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柏志雄的辨认笔录。唐某供述称:他和陆某是初中同学,平时跟着陆某玩。2015年12月初,他听到柏志雄跟陆某打电话说有一批“货”要过来,让陆某2去商量接货,他心里面想应该是毒品。12月9日,陆某安排他和黄某买了两把扳手,又找“刀哥”拿了1万元,后陆某把那1万元交给了柏志雄。后他和柏志雄乘坐陆某某的车,和一辆拉挖掘机的挂车会合后,柏志雄说有两辆车跟着挂车,有点可疑。到目的地停车后,柏志雄说要去方便下,让他把那1万元交给一个男的,随后他看见警察在抓人,在逃跑途中就被抓获了。罪犯唐某的供述与罪犯陆某、田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柏志雄组织、安排接毒品的事实。8.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柏志雄的辨认笔录。黄某陈述称:2015年12月9日,陆某让他和唐某开车从浪涛宾馆到一建设银行门口找一男子拿了一沓钱,途中又打电话让他买了两把扳手。和陆某2、柏志雄会和后,陆某把那一沓钱给了柏志雄。后陆某2和他开车去接了挖掘机师傅到了准备卸挖掘机的地点,有人问大挂车能不能开进岔路口,他去看岔路口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9.证人陆某某的证言。陆某某陈述称:2015年12月9日,陆某打电话给他让他去接两个人。接了唐某和另外一个男的后,那个男的让他跟着一辆大货车,跟车途中,那个男的说有两辆跟着大货车的车很可疑,让他减慢速度看一下。到目的地后,唐某和那个男的下了车,他返回途中陆某上了他的车,开了一段路后,二人下车走到路边停着的两辆车旁边,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10.被告人柏志雄的供述与辩解。柏志雄供述称:案发当天,他是去看陆某准备租给他使用的挖掘机,提前离开是因为要赶着到祁阳县希尔顿酒店上班。其辩称没有参与接毒品。以上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认定本案���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柏志雄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仍安排他人接收从云南省运至湖南省的甲基苯丙胺片剂42130克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柏志雄指挥、安排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柏志雄犯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以及具有相关情节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柏志雄提出的其案发当天是去看陆某购买的想要租给他的挖掘机,后因赶着上班而提前离开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柏志雄无罪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柏志雄接到告知藏有毒品的挖掘机行踪的电话并指使陆某安排他人购买扳手、借款支付运费以及其发现有车辆跟随挂车后安排他人去观察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实柏志雄在案发当天组织、安排他���接毒品的事实,故对该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控制下交付没有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侦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控制下交付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柏志雄运输毒品的数量大,认罪态度不好,应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判定其尚不属于应当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为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柏志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志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秦海云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