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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新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6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得,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户籍在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逮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校元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王新得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P×××××号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东路下桥口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新得静脉血血醇含量为249.02mg/100ml。?被告人王新得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被告人王新得的供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新得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新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4日予以折抵后,刑期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柯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