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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3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泰安诺邦经贸有限公司、伊庆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诺邦经贸有限公司,伊庆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369号之五申请人:泰安诺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经理。被申请人:伊庆国,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宁阳县。原告泰安诺邦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庆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诺邦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2015)泰山执恢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被申请人伊庆国名下鲁J×××××号汽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伊庆国名下鲁J×××××号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其运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尹冬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