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刚勇与黄燕、陈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勇,黄燕,陈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199号原告:陈刚勇,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黄燕,女,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陈启刚,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勇诉被告黄燕、陈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