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刚勇与黄燕、陈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勇,黄燕,陈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199号原告:陈刚勇,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黄燕,女,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陈启刚,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勇诉被告黄燕、陈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