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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钱德友、赵祖飞、刘钱尚承与徐静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德友,赵祖飞,刘钱尚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651-1号申请执行人钱德友,男,1945年12月1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赵祖飞,女,1947年8月7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刘钱尚承,男,2014年10月8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法定代理人钱胜,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人徐静华,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民终24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钱德友、赵祖飞、刘钱尚承申请执行徐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徐静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4.00元,并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徐静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饶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