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胥培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培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培非,男,1994年7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三台县。2013年1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洁,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培非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培非及其辩护人徐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胥培非化名“章某”,在镇海区庄市街道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张某,采用编造虚假身份、家庭背景等事实的手段骗得张某的信任,并建立恋爱关系。后某以付卖车手续费、过年送礼、自己生病、父亲重病等为名,共骗取张某人民币26400元(其中微信转账人民币20400元、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价值人民币7300元的iPhone7手机1部。2017年1月中旬至2017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胥培胥某名“胥飞”,通过百合网结蔡某人蔡迎迎,采用上述相同蔡某得蔡迎迎的信任,并建立恋后某后胥培非以买礼物、买机票缺钱等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方蔡某取蔡迎迎人民币4600元。2017年2月初至2017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胥章某化名“章飞”,通过百合网沈某被害人沈霞,采用上述相沈某段骗得沈霞的信任,并建立后某。后胥培非以公司破产、自己生病、请人吃饭等为沈某共骗取沈霞人民币19434.9元(其中微信转账人民币17800元、微信红包人民币130元、蚂蚁花呗人民币1504.9元)。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16日,被胥某胥培非化名“胥飞”,通过杨某2结识被害人杨慈巧,采用杨某2同手段骗得杨慈巧的信任,后某爱关系。后胥培非以买生日礼物、为公司员工订餐为名,通过微杨某2方式共骗取杨慈巧人民币590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胥培非在宁波市鄞州区48克拉大厦48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胥培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胥培蔡某前归还被害人蔡迎迎的1200元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被告人胥培非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中旬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章某告人胥培非化名“章飞”,在镇海区庄市街张某过微信搭识被害人张茹,采用编造虚假身份、家庭张某等事实的手段骗得张茹的信后某立恋爱关系。后胥培非以付卖车手续费、过年送礼、自己生病、父亲重病等为名,通过张某转账等方式共骗取张茹人民币26400元及价值人民币7300元的iPhone7手机1部。2017年1月中旬至2017年2月4日期间胥某告人胥培非化名“胥飞”,蔡某合网结识被害人蔡迎迎,蔡某述相同手段骗得蔡迎迎的信后某立恋爱关系。后胥培非以买礼物、买机票缺钱等为名,通蔡某转账方式共骗取蔡迎迎人民币4600元。案发前,被蔡某培飞退还被害人蔡迎迎人民币1200元。2017年2月初至2017年3月23日期间章某告人胥培非化名“章飞”,沈某百合网结识被害人沈霞,沈某上述相同手段骗得沈霞的信后某立恋爱关系。后胥培非以公司破产、自己生病、请人吃饭等为名,通过沈某转账等方式共骗取沈霞人民币19434.9元。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16日胥某告人胥培非化名“胥飞”,杨某2合网结识被害人杨慈巧,杨某2述相同手段骗得杨慈巧的信后某立恋爱关系。后胥培非以买生日礼物、为公司员工订餐为名,通杨某2转账方式共骗取杨慈巧人民币590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胥培非在宁波市鄞州区48克拉大厦48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蔡某.沈某人杨某2蔡迎迎、沈霞、杨慈巧的陈述,证实其通过微信、百合网等方式结识被告人胥培飞,之后被告人胥培非编造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其财物及被蔡某体金额等情况及蔡迎迎意识到自己被骗,经催讨,被蔡某培飞归还被害人蔡迎迎人民币1200元的情况2.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胥培非通过微信聊天等途径张某造蔡某骗沈某害杨某2、蔡迎迎、沈霞、杨慈巧财物的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胥培非的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胥培非被抓获的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胥培非的身份情况。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胥培非的前科情况。7.被告人胥培非的供述,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并供述2017年2蔡某月初曾退还被害人蔡迎迎人民币1200元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胥培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诈骗的犯罪金额,应以被告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被告蔡某非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蔡迎迎的数额,应予以扣除。被告人胥培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胥培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应扣除其案发前退还部分,被告人胥培非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胥培非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据此,根据被告人胥培非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胥培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胥培非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俊 美人民陪审员 石 伟 标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沈 国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