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财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慎东、张光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慎东,张光全,张明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452号申请人:宋慎东,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担保人:宋桦峰,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汇龙和谐康城E区10号楼2单元第4层405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110059856。被申请人:张光全,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张明朗,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申请人宋慎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光全名下的位于滕州市大坞镇大坞南村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担保人宋桦峰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滕州市龙泉路西侧夏庄街南侧汇龙和谐康城E区10号楼2单元第4层405号房产一处为申请人宋慎东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宋桦峰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光全名下的位于滕州市大坞镇大坞南村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滕房权证大坞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处分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宋桦峰名下的位于滕州市龙泉路西侧夏庄街南侧汇龙和谐康城E区10号楼2单元第4层405号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处分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忠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