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曲金斗、师择鑫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金斗,师择鑫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910号申请人:曲金斗,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师择鑫,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曲金斗诉被申请人师择鑫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100万元的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2061204852017001026)。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曲金斗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