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1、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362号原告:郑某,汉,住礼县。被告:马某1,汉,住礼县。被告:马某2,汉,住礼县。原告郑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二被告已给付所欠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