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军、陈行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陈行清,郑圣满,陈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陈行清,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郑圣满,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陈美花,女,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赵军申请陈行清、郑圣满、陈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行清、郑圣满、陈美花应支付申请人赵军案款9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08元,执行费1340元。本院已执行0.020000元,尚有7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行清;郑圣满;陈美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钟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