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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臻享电器有限公司、周长亮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臻享电器有限公司,周长亮,蒋学清,徐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361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l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成,男。被申请人:上海臻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长亮。被申请人:周长亮,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申请人:蒋学清,男,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申请人:徐芬,女,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臻享电器有限公司、周长亮、蒋学清、徐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臻享电器有限公司、周长亮、蒋学清、徐芬银行存款共计592,144.38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臻享电器有限公司、周长亮、蒋学清、徐芬银行存款共计592,144.38,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