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春明等与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喜,吕文琴,马春明,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010号原告:马云喜,住德惠市。原告:吕文琴,住德惠市。原告:马春明,住德惠市。被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德惠市天台镇。负责人:初晓红,系行长。被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德信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富,系董事长。原告马云喜、吕文琴、马春明与被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马云喜、吕文琴、马春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云喜、吕文琴、马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云喜、吕文琴、马春明负担,邮寄费168元,返还马云喜、吕文琴、马春明84元。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