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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殷景明与被上诉人赵启超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景明,赵启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民终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殷景明,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伊春林业发电厂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立瑞(系殷景明之父),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伊春林业发电厂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伊春林业发电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启超,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伊春林业发电厂职工,现住黑龙江省翠峦区。上诉人殷景明因与被上诉人赵启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景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殷景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景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殷景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 杨审判员 盖国建审判员 于晓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