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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某乳业有限���司与樊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乳业有限公司,樊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11民初2701号原告山东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某乳业与被告樊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乳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被告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乳业诉称,被告自2014年3月给原告公司送奶。自2015年8月份起至同年12月被告私自侵吞订奶款49246.5元。后经原告与订奶户核对,被告尚有40144.50元未返还。为此,要被告赔偿原告订奶款40144.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主张提交一、樊某签字的某乳业订奶单81张、签字的欠条一份、收据一份、订户向樊某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订户米娜、张广强、李雪的证明各一份。证明樊某收取了订奶款合计57306.5元。被告樊某仅交到公司8060元,剩余49246.5元私自侵吞。二、原告与订户重新核对交款数额和尚欠数量的用户交接记录表85份、重新签订的新订奶单84份、订户张雯退款说明一份。2016年3月15日泰安市公安局徂徕派出所对被告樊某所做的讯问笔录一份。证实被告樊某至原告起诉时尚有40144.5元订奶款既未交到公司,也未给订户。被告樊某辨称,原告起诉属实,但是我现在无能力偿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樊某自2014年3月给原告公司送奶。自2015年8月份起至同年12月被告利用订奶之便私自截留订奶款49246.5元。扣除被告自行为客户支付的订奶款,被告尚有40144.50元未返还。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起诉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利用订奶之便,截留40144.5元的行为是不对的。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应当将获得的不当得利及时归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某于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某乳业有限公司订奶款4014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