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告白东栋、李晓妮、贺凯珍、张鹏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白东栋,李晓妮,贺凯珍,张鹏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904号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住所地:河津市龙门大道鑫升大厦。负责人:李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男,汉族,系原告处工作人员。被告:白东栋,男,汉族,河津市人。被告:李晓妮,女,汉族,河津市人。被告:贺凯珍,男,汉族,河津市人。被告:张鹏帅,男,汉族,河津市人。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告白东栋、李晓妮、贺凯珍、张鹏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审 判 员 任亚梅审 判 员 谢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敏书 记 员 张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