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德军与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安装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军,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军。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安装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德军与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安装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德军于2017年8月1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撤回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3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路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