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俊山与李保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山,李保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035号之一原告刘俊山,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李保鑫,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刘俊山与被告李保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俊山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或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俊山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迎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