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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俊山与李保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山,李保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035号之一原告刘俊山,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李保鑫,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刘俊山与被告李保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俊山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或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俊山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迎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