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牟海东、薛卫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海东,薛卫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海东,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卫权,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牟海东因与被上诉人薛卫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海东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牟海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牟海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帮勇审判员 李志华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