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与崔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崔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联诚国际S-C2栋一、二、三层。负责人欧卫卫,行长。被执行人:崔丹,女,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戥子桥**号*栋2门***房,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71********。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崔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靖审判员 易超群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