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李成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李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负责人何刚。被执行人李成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李成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71427元及利息,执行费12114元。因被执行人李成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成佳的银行存款9835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依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