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联合协创(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春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合协创(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90号申请执行人联合协创(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焕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春军。申请执行人联合协创(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春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执行款183907.13元,执行费2658元。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管、车辆、银行、证券进行了查询,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延期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9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尹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