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院生诉被告杨东胜、李德昌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院生,杨东胜,李德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097号原告石院生,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杨东胜,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李德昌,男,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石院生诉被告杨东胜、李德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杨东胜、李德昌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院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妮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