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1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395常州市润鑫水泥有限公司与邓英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润鑫水泥有限公司,邓英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润鑫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22090-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叶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受常州市润鑫水泥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邓英尚,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常州市润鑫水泥有限公司与邓英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润鑫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