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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裕安、柯尊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裕安,柯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杨裕安,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柯尊明,男,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杨裕安与被执行人柯尊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柯尊明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冶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