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纯洁盗窃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纯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234号原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纯洁,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扒窃于2012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收治中心。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纯洁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2017)湘0502刑初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纯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冯纯洁在汽车东站门口,趁被害人杨金花准备上的士时,将其黑色华为荣耀畅玩4C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原判采信了被告人冯纯洁的供述、被害人杨金花的陈述、双清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冯纯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冯纯洁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过程中,冯纯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冯纯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诉人冯纯洁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冯纯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冯纯洁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冯纯洁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原判根据冯纯洁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在法定幅度之内,并非过重。冯纯洁的上诉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黄彧言审 判 员 李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 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