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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合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200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1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1月18日由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乐亭县看守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从高强经营的乐亭县乐途汽车租赁行租赁帕萨特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月30日至5月2日,2015年5月2日,陈某某将该车抵押给翟某某得款35000元,此后租赁行与陈某某失去联系。经乐亭县价格认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166700元。2015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从高翔经营的乐亭县诚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大众志俊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6月1日至6月7日,2015年6月7日到期时,陈某某未按期将车归还。后陈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宋某某。经价格认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8300元。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应付李某某向其催要工程款,花500元钱从违法人员手中购买假定期存单一张,交给李某某并告知其存单就是工程款。该存单户名李某某,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京唐港支行,面额186000元。同年4月21日,李某某拿该存单到银行取钱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单为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从高强经营的乐亭县乐途汽车租赁行租赁帕萨特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月30日至5月2日,2015年5月2日,陈某某将该车抵押给翟某某,得款35000元,此后租赁行与陈某某失去联系。经乐亭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乐价认字[2017]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166700元。2017年3月27日,乐亭县公安局将该帕萨特轿车发还乐亭县乐途汽车租赁行。2015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从高翔经营的乐亭县诚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大众志俊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6月1日至6月7日,2015年6月7日到期时,陈某某未按期将车归还。后陈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宋某某。经乐亭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乐价认字[2017]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8300元。2017年3月6日,乐亭县公安局将该桑塔纳(大众志俊)轿车发还乐亭县诚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应付李某某向其催要工程款,花500元钱从违法人员手中购买假定期存单一张,交给李某某并告知其存单就是工程款。该存单户名李某某,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市京唐港支行,面额186000元。同年4月21日,李某某拿该存单到银行取钱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单为假。在公安机关对其合同诈骗行为进行侦查时,其主动供述了购买假存单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我被追逃,第一件事是我在京唐港撞死人了,法院通知我开庭着,但是我没去。第二件事是车的事。2015年4月30日我从乐亭县乐途租赁行租了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大概开了十多天,被我一个丰南的朋友开去了,因为我欠那个人的钱(这个人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我那个朋友说什么时候把钱给他了就什么时候把车送回来,这辆车一直也没有给租赁公司送回去。2015年夏天,我从诚旭租赁行租的一辆桑塔纳志俊,黑色车牌是鲁D什么的,我记不清了,车比较旧,这个车我开了一个多月,当时正赶上港口一个足疗店的老板给我拉了8000块钱的石头,我也没钱给他,就把志俊车抵押给了他,说有钱了就赎回来,啥手续也没写。这辆车我跟他说了是租来的,他也认同了。2015年4月在公安局我报过一个假存单的案件,当时报案的内容是我瞎说的,其实那张存单是我弄来的,是我在县城健康家园的墙上找的一个办假证的电话,然后电话联系着办的,对方通过快递把假存单寄到了县城,我从快递拿的,交给快递员了500元钱。这个办假证的人自称是秦皇岛人,是个男的,我们没见过面。我在三贝码头包了个小工程,因为资金紧张,我姐夫李某某就入了股,投了三十几万现金,工程款总也结不下来,李某某一直催我要钱,我就办了这个假存单,交给了李某某,是想应付他几天,也没别的打算,我告诉他等二十多天再去取钱,我也没多想,就想能拖几天就是几天,到时候再说,李某某过了两天就到港口农行取钱,被银行发现了是假存单,随后李某某就让我去报案了,我也没说实情,琢磨着走一步算一步吧。假存单的账号是向李某某要的,他把姓名账号发给我的。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5年4月30日,陈某某从我们车行把车牌号是冀B200**的黑色帕萨特租走了,租期两天,每天租金400元,陈某某交了1000元的押金,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某没有把车送回来,而且我们的车没有了定位信号,我们就给他打电话,陈某某说车在唐山地下停车场呢所以没信号,他还说马上回来,一直到5月5、6号,他总说把车送回来,结果也没送回来,我们就往唐山去了,结果也找不到陈某某,后来就不接我们电话了。我们到陈某某家中找他时,他父亲说不管他的事,说他也总不回家。我们认为被陈某某骗了。这个车的户头是我自己的名,车在车行放着出租用。3.被害人高某甲陈述,我在金融街东延经营乐亭县诚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今年5月初陈某某从我公司租走了一辆现代悦动,租了快一个月的时候,还欠着3300元租金,我总打电话要钱,他也不还。6月1日我在乐亭一中西边马路上碰见了他,向他要钱,他说开车去港口取钱,我不放心,就用一辆大众志俊车把那辆悦动换回来了,并且派一名员工和他一起去的,回来后他仅仅拿回来1000块钱。他提出继续租着这辆志俊车,从6月1日租到6月7日,他保证连车带租金一定按时归还,没办法我只能同意了。我们双方规定租金每天100元,超期后每天150元,当时他在车上签订了租赁合同,没有交押金,就把车开走了。6月5日,我给他打过一次电话,他说到期保证还钱还车,等到7号,我再给他打电话就无法接通了。一直到现在陈某某和轿车都没下落,我认为被骗了,就来公安局报警了。到今天为止两车的租金还欠我9000元。4.证人郑某某证实,2015年4月30日上午10点多,一个叫陈某某的自己来到车行,说租赁好车出趟门,我说好点的就有帕萨特,他也同意租了,我们讲好租金400元一天,他说租两天就送回来。我让他交了1000元押金,收了他的驾驶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签订了租赁合同,他拿着行车本就把车开走了,当天我们车的定位系统就没信号了,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车在丰南一个地下停车场了,所以就没信号,过两天就把车送回来。到期后车还没送来,我联系他,他总说明天就送来,也一直没送来。从5月5、6号后就不接电话了,我就给他发短信,他偶尔也给我回,总说把车送回来,但是一直也没有送,有一次发短信跟我说他输钱了凑钱呢,但是车没事,直到现在也没送回来。5.证人陈某甲证实,陈某某是我儿子,他在哪我们家人都不知道,他已经一年多没回家了。我有他的一个手机号,后来就停机不用了。在这段时间有好几拨人来家里找他要账,这些人具体干啥的我就不清楚了。6.证人翟某某证实,2015年5月初,陈某某主动给我打电话,说他家里有点事急等用钱,想从我手上借35000元钱,他把他哥的一辆车先放我这,钱使用一个月,然后就取车。因为当时我们也比较熟了,就同意了。通过电话联系,他就来市区找的我,我给他了35000元现金,他就把这辆帕萨特轿车给了我,车上带着行车本。当时我们写的机动车质押合同和借款协议,钱数写的4万元,实际给他了35000元,他当时承诺还钱给我4万,协议就写了4万,我可以提供合同和复印件。他没说这辆车是租的。这辆车一直在我家放着呢。他也没和我联系,我给他打电话也打不通。7.证人宋某某证实,2015年,我给一个叫小猛的往北港那边拉过石头,他欠我9000块钱的石头款没有结算,在当年6、7月份,他突然开来一辆旧大众车,说车先放我这里,他马上找钱去。钱给我后就把车开走。结果,他走了后就失去了联系,我想法找了没有找到过他,去年一年也没有他任何消息,更别说取车的事了。8.证人李某甲证实,我是乐途汽车租赁行股东之一,租赁行是我、高强、胡中杰合伙开的,帕萨特车是由我、刘佳伟、高强、胡中杰我们四人共同出资购买的。陈某某租车时先给我打的电话。车租走后,陈某某给过一天或两天的租金,即400元或800元,是打到郑雪妍的卡上的。往我卡上最多打过800元,反正不会打太多,因为车租走五、六天后,他就和我们失去了联系。陈某某把车租走之后押给了一个丰南人,春节前由刘佳伟花3万元将车赎回,车已经交给公安局了。9.证人李某某证实,2015年4月的一个星期六陈某某给我一张存单,让我下星期三取钱去。4月21日我到京唐港农行取钱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存单是假的。这张存单是定期存单,户名李某某,存期一年,金额18.6万元,存入日期2015年4月21日,到期日2016年4月21日,加盖中国农业银行京唐港支行的业务章。10.乐亭县乐途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一份、陈某某驾驶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帕萨特轿车行车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1.乐亭县诚旭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一份、桑塔纳志俊轿车买卖协议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行出具的说明一份:2015年4月21日上午,该支行营业室发现一起18.6万元假存单案件,并及时报警。13.乐亭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总价格为175000元,其中大众汽车帕萨特汽车市场价格166700元,桑塔纳志俊汽车市场价格8300元。14.郑雪妍辨认笔录一份,辨认出陈某某就是从乐亭乐途车行租车的人。15.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16.接受证据清单一张、调取证据清单一张、发还物品清单一张、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张。17.陈某某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18.情况说明。19.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伪造银行存单,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合同诈骗行为进行侦查时主动供述了伪造假存单的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与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张学清审判员  陈秀峰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