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旭对郑百成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旭,郑百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18号申请人王旭,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郑百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王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从申请人处借款23000元,并给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后被申请人未能偿还欠款,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提交本人身份信息材料、借据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2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百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旭欠款本金23000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被申请人郑百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凤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