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艾治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治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治义,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3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继续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莫祥云,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辩护人艾如英,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邵阳县人,住邵东县,系被告人艾治义姐姐。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治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17日辩护人莫祥云申请对被害人艾某1的伤情重新鉴定,故本院于同年3月21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吴凤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治义及辩护人莫祥云、艾如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10时许,因被害人艾某1家安装防盗窗的问题,被告人艾治义的母亲张某2予以阻止,双方发生冲突。当天16时许,被害人艾某1与被告人艾治义相继到邵阳县诸甲亭派出所,在该所二楼民警宿舍中,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艾治义踢伤被害人艾某1左肾部。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2016年2月12日10时许,诸甲亭派出所民警在乡卫生院将被告人艾治义带至邵阳县公安局进行讯问。案发后,被告人艾治义已赔偿被害人艾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伤病分析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住院病历、入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张某1、艾某2、粟华英、艾某3的证言;3.被害人艾某1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艾治义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治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治义辩称:他与艾某1发生纠纷时,他是踢了一脚,但不记得是否踢到艾某1。庭审后被告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报告,被告人承认踢到艾某1身上。辩护人莫祥云辩称:被告人艾治义虽对被害人艾某1造成损害,但无主观故意;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当予以排除;被害人一家多人殴打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辩护人艾如英辩称:证人彭某的证词和被告人艾治义的庭前供述均是推测的,不是客观真实的;被害人艾某1不配合重新鉴定,故艾某1的重伤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根据;即使艾治义踢了艾某1一脚,也是自卫。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上午,被害人艾某1和其儿子艾某2在自家二楼屋侧边靠张某2家装防盗窗,把防盗窗挂到窗外时,艾某2就走了,艾某1在装防盗窗的螺帽时,隔壁的张某2发现后便从其家二楼后阳台用长竹竿捅艾某1,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均受伤。诸甲亭派出所民警彭某接到报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将艾某2和其妻粟华英传唤到派出所做调查材料。做完调查材料后,民警彭某在拷贝艾某2手机里的视频时,因手机是艾某2妹妹的,无法进行传输,于是艾某2要其妹妹艾某3到派出所来。下午3时许,艾某3与被害人艾某1等人一起到了派出所。在彭某的房间里用蓝牙把现场视频资料传输到彭某的手机里。因文件比较大,彭某便带艾某1到楼下去做调查材料,艾某2也跟了下来,艾某3等人在楼上大厅休息。下午4时许,被告人艾治义和其老表张某3也来到诸甲亭派出所,被告人向民警彭某提出是不是要艾某2出医药费,彭某答复正在调查,先自行垫付医药费,等以后调解谁该承担多少就承担多少,并要被告人跟他一起到二楼看艾某2拍的视频资料。被告人看了视频后,艾某2一家人来到了彭某的房间,被告人就提出要求对方先出医药费,不然就要求关人。后双方的气氛紧张起来,艾某2与艾治义都想冲过来打对方,彭某和艾某3、张某3等人赶忙扯,双方被扯开后,被告人被彭某挡在房间的最里头,艾某2站在门口,被告人站在床上,从床上捡起一个玩具欲砸艾某2,但床离门口站了好几个人,被告人没有砸。被告人从床尾走到床中,对正站在床边的被害人艾某1腰部踢了一脚。经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外伤性左肾破裂并大量出血,已行左肾切除,评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2月12日10时许,诸甲亭派出所民警在诸甲亭乡卫生院将被告人带至邵阳县公安局进行讯问。同年6月2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艾某1的陈述,2016年2月9日上午11时许,他和儿子艾某2在自家二楼屋侧边靠张某2家装防盗窗,把防盗窗挂到窗外,艾某2就走了,他就去装防盗窗的螺帽。隔壁的张某2从其家二楼后阳台用长竹竿捅他,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他的双手被长竹竿致伤,后听说张某2也受伤。他女儿赔他到诸甲亭医院看了一下后,就到诸甲亭派出所。到了后,先把他女儿手机拍的视频资料拷贝出来,他和儿子艾某2就到派出所一楼户籍室做调查材料。后来,艾治义与一个男的到派出所来。民警带艾治义到二楼看视频。他和艾某2一起跟到二楼民警卧室,但他没有进去,不久艾治义与艾某2吵起来,他、他女儿和他女婿也跟到民警卧室里,艾治义和艾某2都向对方冲过来,民警和艾治义喊来那个男的挡住艾某2,双方没有打起来,也都没有打到对方。艾治义站在卧室的床尾,艾某2站在门口。他进去后站在床头边,艾治义从床尾站到床上,拿出一个玩具车想砸艾某2,因隔了几个人就没有砸,看到他在床边,就用脚踢了他左腰部,把他踢伤。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9日11时许,他接到报警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艾某1与张某2两家因装防盗窗发生纠纷,双方均受伤。他将艾某2和其妻粟华英传唤到派出所做调查材料。做完调查材料后,拷贝艾某2手机里的视频时,因手机是其妹妹的,无法传到电脑中,于是艾某2要其妹妹到派出所来。下午3时许,艾某2的妹妹、妹夫与艾某1一起到了派出所,在他的房间里用蓝牙把现场视频资料传输到他的手机里。因文件比较大,他与艾某1到楼下去做调查材料,艾某2也跟了下来,艾某2的妹妹、妹夫等人在楼上大厅休息。下午4时许,艾治义和一个男的过来,问他是不是要艾某2出医药费,他说他们正在调查,先自行垫付医药费,等以后调解谁该承担多少就承担多少,并要艾治义跟他一起到二楼看艾某2拍的视频资料。艾治义看了视频后,这时艾某2一家人到了他的房间里,这时艾治义就提出要求对方先出医药费,不然就要关人。后双方的气氛紧张起来,艾某2与艾治义都想冲过来打对方,他和艾某2的妹妹、妹夫,还有与艾治义一起来的那个男的赶忙扯。双方被扯开后,艾治义被他挡在房间的最里头,艾某2在门口,艾治义站在床上,从床上捡到一个玩具要去砸艾某2,床离门口站了好几个人,艾治义没有砸,艾治义从床尾走到床中,对正站在床边的艾某1腰部踢了一脚。3、证人张某1的证明,张某2是他的亲妹妹,艾治义是他的外甥。当天他外甥媳妇打他妻子电话,说张某2被人打伤,要他儿子张某3去看看。他儿子骑着摩托车去了张某2家。下午回来后,他儿子对他说艾治义踢了一脚艾某1。4、证人艾某2的证明,他家靠张某2家屋侧边装防盗窗,正在装螺帽时遭到张某2阻拦,张某2用长竹竿阻止他父亲艾某1装防盗窗。他在派出所做了笔录之后,他父亲也来到派出所,当时在派出所二楼正在拷贝他手机拍的视频,这时艾治义和一个男的过来了。在派出所二楼,艾治义要艾某1先赔医药费,艾某1等人没做声,民警怕双方发生矛盾,要他们到房子外面去,艾治义提出不出医药费不行,并冲过要打他,被民警等人拦住。后来艾治义用脚踢了他父亲腰部。5、证人粟华英的证明,因她家二楼装防盗窗,她公公艾某1与张某2发生纠纷,她公公的手被捅伤了。她和她丈夫、她公公和艾治义先后到了派出所。民警放视频给艾治义看。艾治义看完视频后提出要关人,要赔医疗费,她和丈夫艾某2和公公艾某1就进去和他理论,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艾治义想冲过来打他丈夫,被民警拦住。艾治义见自己被拦下,便跳到床上拿起床上一个物品想砸她丈夫,她丈夫赶紧躲避,他没有砸下来。这时她公公正好在站在床边,艾治义就用脚踢了他公公。6、证人艾某3的证明,她是艾某1的女儿,她到派出所协助拷贝她哥哥艾某2录制的视频。后面艾治义也到了派出所,民警说要放视频给艾治义看,艾治义看完视频后,她哥哥、嫂嫂、父亲就到了房间和他理论,突然听到二楼房间里传出激烈的吵架声,她走到房间里看,她父亲站在靠床头的位置,嘴里说艾治义用脚剔了他。7、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邵普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92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艾某1外伤性左肾破裂并大量出血,已行左肾切除,评定为重伤二级。8、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地点为诸甲亭派出所二楼民警彭某的宿舍。9、住院病历、入院记录证明,被害人艾某1左肾创伤性破裂。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艾治义用脚踢伤被害人艾某1左肾,造成左肾破裂,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11、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病分析说明证明,被鉴定人艾某1左肾破裂出血,血肿形成系钝性暴力直接作用力所致。艾某1肾包膜腔内长期积水压迫肾脏,导致肾脏萎缩,肾脏体积缩小,肾实质脆性降低,一般外力不易导致肾破裂,肾周血肿。再者肾包膜腔内有积水,受到外力还能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只有当肾脏受到钝性暴力作用才能导致肾脏破裂,肾周血肿。综合上述,钝性暴力是导致艾某1左肾破裂、肾周血肿的直接因素。12、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艾治义与被害人艾某1就艾某1左肾破裂并切除等事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付给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1500元。13、领条证明,被害人艾某1领取被告人艾治义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1500元。1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艾某1自愿撤销对被告人艾治义的刑事控告。15、到案经过,2016年2月12日10时许,诸甲亭派出所民警李小华、段平发在诸甲亭乡卫生院将陪伴母亲张东秀治病的被告人艾治义传唤至邵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16、户籍证明,被告人艾治义在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7、被告人艾治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2月9日上午,他母亲张某2与隔壁的艾某1家因防盗窗安装发生矛盾。下午他从家里出来碰上张某3,就搭他的摩托车到了派出所。他看到彭警官在一楼户籍室做调查材料,艾某1与艾某2在场,他要艾某1拿医药费出来诊,彭警官要他去看视频。他在二楼彭警官的卧室看视频,艾某2一个人进来了,双方发生争吵,艾某1冲了进来,后他跳到床上,看到艾某1站在床边,他就在床上走过去朝着艾某1踢了一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治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审后向本院出具书面报告,认可其用脚踢到被害人身上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给予了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莫祥云提出,被告人艾治义虽对被害人艾某1造成损害,但无主观故意。经查,被告人在民警彭某已经制止双方的情况下,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显然具有犯罪主观故意,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当予以排除。经查,邵阳市普爱司法鉴定所就被害人的伤病关系作出了分析说明,具有真实客观性,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一家多人殴打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以及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经查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艾如英提出,证人彭某的证词和被告人艾治义的庭前供述均是推测的,不是客观真实的,但提不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被害人的重伤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根据,但该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即使被告人踢了被害人一脚,也是自卫。经查,被告人在民警彭某已经制止双方的情况下,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显然不是自卫,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合上述,根据被告人艾治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被害人的谅解情况,及考虑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邵阳县社区纠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邵阳县社区纠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治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邦武审 判 员 唐志刚人民陪审员 何曼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辉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