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3165、3166、3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甘虹与陈健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165、3166、3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虹(3165号),女,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3166号)刘成建,男,汉族,1991年8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晓明镇后屯村*组**号,身份号码2112031991********。申请执行人(3167号)林志厚,男,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茶陵县桃坑乡邺坑村小江口***号,身份号码4302241993********。共同被执行人陈健材,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2661、12660、1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2661号确定:被执行人陈健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甘虹经济损失17961.74元,案件受理费50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负担322.4元,被执行人负担179.6元;12660号确定:被执行人陈健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成建经济损失363.2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78.3元,被执行人负担21.7元;12659号确定:被执行人陈健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林志厚经济损失363.2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78.3元,被执行人负担21.7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健材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42.79元,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华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黄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