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林与龙星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龙星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493号原告:梁林,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星宇,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27号。负责人:曾立华,经理。原告梁林与被告龙星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梁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林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1034.5元,由原告梁林负担。审 判 员 丁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