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汤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汤华,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环城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2179-1。法定代表人何敏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汤华,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叶斌,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华、叶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汤华、叶斌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款款本金97425.63元。在本院的(2017)浙1123执1747号案件中,已将被执行人汤华名下的车牌号为浙K×××××车辆予以查封布控,但一时难以布控到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2017)浙1123执6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