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铖与饶伦、饶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铖,饶伦,饶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462号原告:刘铖,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若飞,建德市新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伦,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建德市。被告:饶绍华,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建德市。原告刘铖与被告饶伦、饶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铖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铖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