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0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晓群与肖学东、王春、雷信椿、李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群,肖学东,王春,雷信椿,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0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晓群,女,生于1974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个体工商户,户住合江县,现住合江县。被执行人:肖学东,男,生于1973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粮农,户住合江县,现住合江县。被执行人:王春,女,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户住合江县,现住合江县。系肖学东之妻。被执行人:雷信椿,男,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户住合江县,现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李利,女,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户住合江县,现住合江县。系雷信椿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张晓群申请执行肖学东、王春、雷信椿、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四被执行人均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雷信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