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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华三与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三,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华三。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成,董事长。申请人何华三与被执行人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华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881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陕西顺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