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恢20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贵强、天津三绿科技示范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贵强,天津三绿科技示范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70号申请执行人:马贵强,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塘沽区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三绿科技示范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四道桥北草洼子。法定代表人:徐树盛,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贵强与被执行人天津三绿科技示范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