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1执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建业、王惠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业,王惠君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保664号申请执行人:钱建业被执行人:王惠君公民身份号码:×××20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1民初23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惠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惠君名下有房产(镇海区骆驼街道银化海尚广场11号1303室、1304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镇海区骆驼街道银化海尚广场11号130X室、130X室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陈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波 来自